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08:19:18
第一,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不同。在索取債務過程中致人損傷的故意傷害罪,行為人與被致傷人之間通常存在引發事件發生的特定債權債務關系,即行為人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是事出有因。而單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搶劫罪,行為人純粹是無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財物,雙方一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第二,行為人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目的不同。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奪取財物,或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目的。而為索取債務,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客觀上雖然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行為并奪走債務人的財物,但其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雖不合法,但又明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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