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03:38:05
一、違約金;(一)違約金的特點;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二)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其以補償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民法典114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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