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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2:51:40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規定的3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作出了延長其3個月試用期的決定。公司的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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