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9:06:28
一、借款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形式,依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梢姮F行《合同法》總則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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