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6:14:36
一、保險利益的主體;依《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利益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筆者認為: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必具有保險利益,現實生活中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而無保險利益的情況很多,如單位為職工投保人身險。此時,投保人實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2、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如無保險利益,即未蒙受損失,既無損失,何以談請求補償。3、受益人不須有保險利益,受益人的受益權實際是被保險人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處分。二、保險利益的客體;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