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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6:25:41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1、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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