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群眾自治性的村委會主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暫無級別。
村長是解放前對一個村落領導者的俗稱。解放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設立了村民委員會,最高領導的規范性稱謂是村委會主任,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群眾自治性的村委會主任,每屆任期為三年,2018年,部分村改為5年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不屬于國家機關干部。工資由地方財政和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共同承擔、供給。
根據新華社發布的《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干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稱作“村官”。
村長職責:
一、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及時處理、解決日常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積極向村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做好街道治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小學、幼兒園、醫務室、老年協會、文化娛樂等工作。
四、做好民調工作,做好家庭、鄰里和睦,干群關系融洽,不出現越級上訪。
五、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群眾要求和建議,保護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
六、協助鄉鎮政府完成土地規劃等行政任務,教育村民提高納稅、依法服兵役意識。
七、抓好村委會自身建設,制定并落實村委會成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工作任務。
八、及時向支部匯報村委會工作,支持團支部、婦聯、民兵連、老年協會等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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