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合同不可 以為長期 有效。因 為《民法 典》規定 ,當事人 在租賃合 同中約定 的租賃期 限不得超 過二十年 。當事人 約定房屋 租賃合同 長期有效 的,不具 有法律效 力。租賃 期限屆滿 ,當事人 可以續訂 租賃合同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租賃房屋合同期限幾年
沒有關于租賃合同有效期的說法,一般指的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租賃期限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一般不會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根據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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