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償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4項
(5)2項和《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痘咎锉Wo條例》第18條第1款等5種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1)由于公司撤銷、轉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計劃的國有土地的;
(2)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批準廢棄的;
(3)辦理批準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有耕地,以計劃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權計劃批準文件規定的,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
(5)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占有基本田地……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免費回收土地使用權。上述5種情況下,第1種和第2種和第3種、第4種情況無償回收土地使用權時,采取的方法不同:回收第1種和第2種、第5種情況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措施,根據《閑置土地處理方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5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原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回收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取消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明書。當事人不按時交付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處罰。第五種情況要特別注意,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只能是國務院,?。校h三級人民政府沒有這一批準權。而第3項則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違法行為,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以此事達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0條。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書,執行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4項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
(一).
(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為了獲利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了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舊城區的使用?;厥丈鲜鰞煞N情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因為政府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不能再使用土地,必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2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已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場所,土地使用權回收工作可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未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土地使用權回收補償問題。土地儲備單位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人達成收購補償協議后,還要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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