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一、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1、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2、受案范圍不同?;橐?、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6、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7、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原則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交仲裁,否則,只能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法院就不受理了。
8、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二、仲裁與訴訟的相似點
1、處理爭議的主體都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專門機構,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2、仲裁和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3、仲裁和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兩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調解、回避和時效等制度。
4、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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