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商場弄壞了商品,照價賠償后,商品是你的嫌絕,有權利把壞的拿走。這是因為它本來就是商品,賠償就相當于買下了。
而把別人的東西弄壞了,賠償了,是否芹段姿有權把舊的拿走,這就不燃基一定了。因為它本來不是商品,它是別人正在使用的物品,所有權在別人。是否把舊的給你,這要它的主人根據情況來決定,不同意給你,你無權拿走。因為給的只是賠償,人家本來不是要賣的,甚至或者無論給再多的錢,人家絕不會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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