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準備材料如下:
1、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等。申請人應提交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有加班費請求的,應列明是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以及加班的具體時間、加班天數或小時數、加班費具體金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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