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是對原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一般分為維持原行政行為、改變原行政行為,如果是改變原行政行為,符合國家賠償的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2、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你的陳述,行政復議成功的,一般原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分兩步走。
第一、申請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第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就是行政復議有賠償嗎的回答,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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