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須有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遺贈的財產、扶養的條件及要求等內容充分協商,最后達成一致,協議才成立。它既然是雙方民事行為,其訂立就應依合同的訂立程序,并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發生效力。
此點與遺贈不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僅依遺贈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遺贈扶養協議成立后,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遺贈則不同,遺贈人在設立遺囑后,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
在遺贈扶養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都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根據協議,被扶養人享有扶養人對其生養死葬的權利,同時須負有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扶養人在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同時,也取得了受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與遺贈和贈與不同。
3、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雖然遺贈扶養協議于被扶養人死亡后才發生遺贈的效力,但這屬于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而并非遺贈扶養協議于被扶養人死亡時才成立生效。對于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部分,即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部分內容,扶養人應在協議成立后履行。
4、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應采取何種形式,《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遺贈扶養協議自設立時起到遺贈財產的履行,往往要經歷相當長的時間,為了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能予以明確的規定,不致日后產生糾紛,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雙方應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簽訂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須經過公證,這樣更有利于避免因遺贈人死亡分割遺產而產生的不必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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