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應按照仲裁裁決書中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可向其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外,而且其所在國家也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申請人可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內仲裁裁決可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63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64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一、勞動仲裁裁決后多少天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十五日后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起訴,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法院有哪些審理范圍
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對全案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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