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是基于借貸關系所產生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借款有關的事實所簽訂的合同。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1、借款標的;2、貸款種類;3、借款金額;4、借款用途;5、借款期限;6、借款利率;7、還款;8、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9、保證條件;10、爭議的解決方式;11、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一、借條遺失對賬單能當借條嗎
不能。借條是合同,但欠條和對賬單卻不是。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因此,一份借條就是一份合同,完整的借條往往載明了出借人與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借款利息、還款日期及借款用途及其他一些約定。而對賬單則只是基于雙方對于債權債務存在共同認識所形成的合意,只是一種結算憑證,在訴訟過程中仍要以其所依附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核心,而不能把這兩者等同于合同處理。第一種觀點認為,對賬單一般是對賬簿記錄審核、對照形成的會計憑證,其作用僅僅是從客觀上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性,而不代表當事人的意思。因此不能成為當事人之間的還款協議。故《對賬單》不能成為A公司與C廠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二、北京市高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于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系。因此,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愿”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愿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后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后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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