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財產是就可以不繼承債務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后,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清償責任。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而避免自己對外承擔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于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財產順序?
繼承財產順序如下: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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