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怎樣使用錄音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相關規定的實施,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開始走上了民事訴訟的舞臺。許多人認為偷錄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這種認識是片面的。相關的規定,偷錄偷拍有兩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此外,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采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為了提高勝訴率,除提供具有合法來源、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外,還要盡可能地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來增加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另外,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二、刑事補強證據規則有哪些內容
主要適用于言詞證據,具體包括口供的補強和其他證據的補強。
1、口供的補強。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揮證明作用。
2、其他證據的補強。
(1)對偽證的證明;
(2)對某些性犯罪的證明;
(3)兒童提供的未經宣誓的證言;
(4)共犯的證言。(共同犯罪中,根據某一共犯的證言對另一共犯定罪時,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有多少數量的補強證據,才能與被補強證據共同作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律對此不可能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補強證據的數量,只能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個補強證據,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補強證據。當然,就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運用證據認定事實并作出裁判時,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規則,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補強證據以及被補強的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強弱進行判斷,并以此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補強證據與被補強證據相互結合,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則可以對其所審理的案件作出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相反,則應當作出不利于該方當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見,法官對補強證據數量的要求,不能隨心所欲地濫用自由裁量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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