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按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辦理登記即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三)依職權更正登記;(四)依職權注銷登記;(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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