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對交通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由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并且當事人一般需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復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申請人權利
(1)申請復議權。
(2)委托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申請回避權。
(4)撤回復議申請權。
(5)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復議紀律,維護復議秩序,聽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復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復議決定。
(3)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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