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醫生開具證明,如果醫院不提供,可向衛生局投訴。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視為工作期間受傷,經工傷認定確認后可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傷、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患職業病等情形應被認定為工傷。工傷范圍還包括其他情形,如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因公外出期間受傷等。
法律分析
工傷是否需要醫生開證明
這個是需要進行開證明的,在醫院治療的時候應當有門診診斷,如果醫院不給你開你可以到衛生局來投訴。要求衛生局督促給你開診斷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視為工作期間受傷的在工傷認定期限內按照工傷認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的,如果工傷認定結果為確認工傷的,勞動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結語
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等情形,都應被認定為工傷。此外,根據我國勞動部的規定,還包括從事緊急工作、科學實驗、維護國家利益等情形。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等地之間發生的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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