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1、書面放棄。繼承人在法定的繼承期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2、口頭放棄。繼承人在法定的繼承期間內,以口頭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一、不想繼承遺產怎么做呢
不想繼承遺產有效的條件:
1.繼承人確定放棄繼承遺產的,必須得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的表示。
2.放棄的方式得以明示的表示。
3.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得有民事行為能力。
4.真實意思表示跟一般訂立合同一致,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時,需要具有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對母親的遺產繼承權證明公證了嗎?
放棄對母親遺產的繼承權不是必須公證。只要繼承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放棄繼承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那么當事人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對母親遺產繼承的表示的,即使不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放棄遺產需要交手續費嗎
放棄遺產繼承可以用口頭方式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這種放棄顯然不用交手續費。如果是在訴訟中需要表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種也不需要交費。但是如果需要對放棄繼承進行公證的話,就需要向公證處交公證費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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