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種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終結。
(2)未達成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調解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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