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放棄遺產繼承,則不需要承擔債務。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只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證時不一定要到現場,只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申明書,有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就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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