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書面報告要有職工的基本信息、職工受傷的過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以及糾正預防。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可以包括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本人的安全意識比較低,對生產和生活中的不安全的因素在粗心大意等因素。公司及員工必須認真虛心地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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