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居不離婚拖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男女雙方就離婚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想離婚的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第一次起訴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判決后6個月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情況一般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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