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購房者自身材料
(1)購房人已婚
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2)購房人單身(必須本人到場,不可代辦)
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單身聲明具結書 購房者在本地則到民政局辦理
購房者在異地則到公證處辦理
購房者在國外則到大使館辦理
(3)購房人為單位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驗原件),無法提交原件校驗,則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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