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標準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后續治療費如何賠償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的,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鑒定機構鑒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還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后續治療費的證明。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費訴訟時效從損失確定之日起算,也存在問題,就是后續治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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