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嚴格來說,按照我們的婚姻法而言,是并不存在先結婚后領結婚證的說法的。即便是先舉行了結婚酒席,并且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了一起,只要沒領證就是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哦。領證后才算是結婚,婚禮是并不能作為婚姻關系建立的依據的哦。生活中先領證還是先辦婚禮,并沒有十分普遍的區分標準,這個順序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就行。2、至于婚禮和領證的先后順序,就看新人們自己來決定就好。領證需要去民政局,民政局的工作安排是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的,因此最好是挑選工作日去領證。3、而婚禮的時間,大部分地方都是需要擇選黃道吉日的。根據雙方的生辰八字,還有當年的流年太歲等因素,挑選一個對新人來說最為吉利的日子舉行婚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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