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試用期 懷孕 女職工 可以辭退,但是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這種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 經濟補償金 。但是企業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這個要求是對所有員工的統一要求,對于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也不例外。 二、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以懷孕本身作為辭退理由? 這就是一個較為可笑的問題了。在 勞動關系 里,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在正常的 勞動合同期限 內,企業都是不允許以員工懷孕為由進行單方辭退的。 三、如果員工入職之前,企業明確要求員工在入職后一年內不能懷孕,員工也書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試用期內懷孕的,能否辭退? 在這一種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資源都會抱有較為強烈的情緒,對員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質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為銷售要經常出差,考慮到員工懷孕的話,不利于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時就明確說明了公司的情況,明確提出來,入職之后一年內不能懷孕,但是仍然發生了如題所示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的人品、誠信有所質疑,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種法賦的權利(不考慮計劃生育),不能受到企業的限制,企業也沒有權利予以限制。所以企業在員工入職之前,無論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員工的生育權利,都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個事件的前提,是企業越過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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