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存電子證據,對于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收集這類證據可以用(lurker軟件)。拿到手機后可以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2、保存文字證據:(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絕頌形式的文字材料;(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3、采集視聽證據:(1)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2)外遇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4、采集現場證據,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核衡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改宏做、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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