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合同的履行流程:
1、備貨與報驗
為了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交付約定的貨物,在訂立合同之后,賣方必須及時落實貨源,備妥應交的貨物,并做好出口貨物的報驗工作。
2、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出口合同時,應注意做好催證、審證和改證工作。
3、租船訂艙
按CIF或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及時辦理租船訂艙工作,如系大宗貨物,需要辦理租船手續。
4、后關
出口貨物在裝船出運之前,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還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商品檢驗證書,以及其它有關證件。
5、投保
凡按CIF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貨物裝船前,賣方應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估手續,出口貨物投保都是逐筆辦量,投保人應填制投保單,將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一一列明。
6、辦理議付結匯,通常有匯票、發票、提單等
7、裝箱單和重量單
裝臬單又稱花色碼單,它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凈重和毛重,這兩種單據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于進口國海關檢驗和核對貨物。
二、怎么提高出口合同履行程序效率
為了做好一述四個環節的工作,并使各環節的工作互相銜接,做到環環扣緊,防止出現脫節現象,我們必須根據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
所謂“四排”就是指以買賣合同為對象,根據履行合同的進程卡片反映的情況,其中包括信用證是否開到,貨源是否落實,通過四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所謂“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證為對象,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的遠近,結合貨源,船源情況,分別輕重緩急力爭做到貨,證,船三方面的銜接和平衡,防止出現有貨無船有船無貨拖延裝運或制單結蕩趕不上在信、用證有效內進行等脫節現象,
做好上述“四排”“三平衡”的工作,使貨證船互相銜接,做到環環扣緊,有利于提高履約率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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