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鑒定的事件是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如果單位沒有去辦理,職工一方可在一年內辦理。而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的鑒定。
一、工傷鑒定申請時間具體限制多久
工傷鑒定申請時間限制: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工傷申報時間期限是多久
工傷申報時間期限要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從工傷發生當日或職工被鑒定為職業病當日開始的30天內;
2、若用人單位未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由職工本人、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提出申請,其時限為從工傷發生當日或職工被鑒定為職業病當日開始的一年內。
工傷鑒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三、如果在工地上受傷了應該找誰
在工地受工傷以后要先進行工傷鑒定,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自行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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