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于孕期的你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你賠償金,按照你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你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若非本人嚴重違法違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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