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工傷認定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2、與用人單位存在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受傷時的初步診斷證明或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事故報告;
6、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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