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女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產的,若房產僅登記男方一人名字的,該房產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但對于女方出資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還出的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需要支付女方關于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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