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未追加登記女方名字,房貸仍然由男方父母償還的,則視為對男方的的單方贈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記在其男方名下,婚后未將女方名字追加登記,但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及產生的增值,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3、婚前購買房產,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追加登記女方名字,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的份額,則按照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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