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服務的目的是維護和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提供物業區域的公共事務管理服務,即建筑及其設備、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項目的日常維護、維修、管理和服務。一個或幾個業主沒有入住,物業及其周邊環境仍然需要維護,以確保物業的整體運行。這種公共服務的成本不會降低。業主以不實際入住、不享受物業服務或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業主在法定期限內未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的,視為房地產準業主的,應當按照物業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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