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房屋租賃糾紛的舉證是要證明當事人主體適合的證據,第二點就是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第三點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假如說引發了房屋租賃糾紛,但是房東或者租客都無法舉證雙方存在著事實租賃關系,這樣的話法院也無法立案,而且,房屋租賃糾紛取證也是誰主張誰舉證。
一、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舉證?
1、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口頭租賃協議應提供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義務的情況。
(1)承租人欠租的,應提供欠租時間、金額、承租人所在單位對房租補貼情況等證明材料。
(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證明材料。
(3)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或空閑房屋的證明材料。
(4)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的證明材料。
(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而損害公共利益的證明材料。
(6)出租人強攆承租人騰房時有無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害等證明材料。
二、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
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托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