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分立的原因有以下內容:
1、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考慮,這主要適用于機構臃腫、管理線長的大公司。這些公司控制的資產規模和范圍很大,管理往往存在盲點。將一家公司分為多家公司,責任分化,有利于簡化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效率。
2、考慮突出主營業務,剝離與主營業務關系不大的資產,使主營業務更加突出,從而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
3、考慮解決內部糾紛,當股東準備結束共同經營,各自經營或股東糾紛陷入僵局時,可以通過分立公司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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