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于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余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對于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后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于婚后共同還貸。因為婚后男方的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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