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是指剩余的破產財產和同一順序的眾多破產債權各自與剩余的破產財產的比值,而不是指法律規定要只能給予一定比例清償的。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管理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根據符合法定順序并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程序。破產分配標志著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一、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么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三)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終結。
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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