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是指“剩余的破產財產”和同一順序的眾多破產債權各自與剩余的破產財產的比值,而不是指法律規定要只能給予一定比例清償的。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管理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根據符合法定順序并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程序。破產分配標志著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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