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處理程序:協商-調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應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一般發生糾紛時,最常用的方法先是協商,協商的過程中應該沉著冷靜。
2、當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并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如果關于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則應該介入第三方進行調解,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調解的義務,并且應該本著公平、平等原則對雙方進行調解。
3、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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