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許可證罪的刑罰分為兩檔,輕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包括多次偽造、變造、轉讓、數量較大、出售或出租、干擾金融秩序、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單位犯罪則處罰金,并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法律分析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結語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行為,根據情節的輕重將采取不同的刑罰措施。一般情況下,犯罪者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判定由最高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進行明確解釋。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包括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以及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進行經營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等行為。單位犯罪的,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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