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雇工人干活受傷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
1、 雇主責任。作為雇主,您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并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雇員的安全和健康。如果您沒有提供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或對工人的安全進行適當管理,您可能會對工人的受傷負有一定的責任。
2、工人責任。工人也有責任遵守安全規定和操作程序,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工人在不遵守安全規定或操作不當的情況下受傷,可能會對自己的受傷負有一定的責任。
3、勞動法和保險法規定。根據當地的勞動法和保險法規定,雇主可能需要購買工傷保險,以便在工人受傷時提供相應的賠償和福利。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能需要向工傷保險機構報告事故,并根據相關法規提供相關的賠償和福利。
發生工傷糾紛具體如下: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在雇傭工人時,建議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勞動法律機構,以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責任歸屬。將為您提供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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