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采用標稱值或示值,則測得的穩定性應小于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則測得的穩定性應小于該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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