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仲裁會調解嗎
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在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屬于平等主體的財產權益糾紛,而不是任何形式的行政爭議。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法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定,只排除了與人身有關的糾紛和行政爭議兩類。土地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非與人身有關的糾紛。因此,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事先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或不能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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