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仲裁會調節。
只要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土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法并未排除用仲裁方法解決土地爭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提請人民政府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在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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