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糾紛應先進行調解,如果無法達成調解,則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仲裁流程主要包括申請仲裁、組成仲裁庭、開庭和裁決等步驟。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利用土地存在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仲裁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有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協議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二) 當事人之間存在財產上的分歧;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仲裁庭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仲裁員應當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等方面的知識和仲裁實踐經驗,且應當公正、公平、廉潔;(二)當事人應當自愿選擇仲裁員;(三)仲裁員應當成數奇數;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仲裁申請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必要時可以延長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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